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

投資型保險~~~保單帳戶價值比率規範

投資型保單的銷售佔壽險保單的大宗
聰明的保險公司看到了這個很棒的商品規劃所帶來的商機 , 不斷推陳出新 ,
連結各式各樣的投資商品 , 進行包裝後銷售 , 於是 , 漸漸模糊了保險的保障意義 @@


因應如此景狀 ,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即金管會) 為確保投資型保險保有一定之保障作用 , 以穩定投資型保險市場發展 , 於民96年10月起正式公佈施行 「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」(保險公司暱稱為門檻規範) .


因為此規範與投資型保單所能提供的節稅功用息息相關 ,
於是本篇文章就要說明此規範 , 讓大家有基本的了解囉^ ^

這邊所稱的比例 , 就是指投資型保單的壽險保險額度與投資帳戶價值之間的比例 ,

其定義的計算公式是 : ( 身故給付金額 ÷ 投資帳戶價值金額 ) × 100%
這個比率算出來的數字 , 必須要符合 ( 不得低於 ) 規範所定義 , 對應不同年齡的比例數字

目前規定如下圖所示 :




所以以乙型的投資型保單(身故給付金額 = 壽險保險金 + 投資帳戶價值 , 目前市面上主要為此類)
一個40歲(含)以下的被保人 , 壽險保額為 100 萬者 , 其投資帳戶價值就不能超過 333萬元
(因為 [( 100+333 ) /333]*100% = 約 130 % ) ,

若是發現投資帳戶價值已達上限 , 但又希望透由本保單進行投資 , 則必須更動保險合約 , 提高壽險保額(如加高到150萬 , [( 150+333 ) /333]*100% = 約 145 % > 130% ) , 以符合該規範 .

所以基本上可以看出來 , 這個規範確實可以壓縮要保人一昧的將資金全數作為投資用途 , 而展現出保險保障在本保單上的基本比例 .

以上的規範是影響投資型保單所能進行投資資額的上限 , 各位若是想要持續透由投資型保單(民96年10月後簽訂契約)來持續進行定期投資, 則這部份的規劃也勢必需要相當注意的唷 ^ 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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