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

投資型保單~~~節稅考量篇

就Bill之前的兩篇有關投資型保單的文章 ,
主要都關注在其投保期間所付出的費用方面的盲點 ,
但假設投資型保單就這樣單純的失去全部價值的話 ,
為何現行投資型保單依舊這麼的受到歡迎 , 也依舊在保險銷售中佔最大宗咧?
(新契約保費收入占壽險業新契約總保費收入的比率,2007年已達61.85%。)

最主要的一個推薦功用 , 就在於節稅的功用上...
主因就在於投資型保單(壽險+投資),將其投資帳戶的價值 , 也附加到了保單價值之中,
也就是說,將來真的不幸發生了保險事故 , 則投資帳戶的價值也算在了保險金之中囉 ^ ^

如此...依照遺贈稅第16條第9款規定
「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,...不計入遺產總額」(但每年每戶有3000萬的上限規範)
只要這張保單的受益人明確定義的話,那您這筆保險金(其實也包含了自己投資帳戶的價值囉)就完全免稅囉~~~相較於一般的投資,同樣要列入遺產價值之中咧

這也就是投資型保單一個最大的賣點,也就是現在許多富人利用來節稅(講難聽一點叫做避稅@@)的工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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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型保單這麼好用~~~那當然一定要買的啦~~~就算費用再多 , 能節稅就算賺到啦@@

這樣說其實沒錯 , 但針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的問題 , 近年來也受到了政府相關機關的注意 , 也正持續研討明確的稅務規範等等...

所以咱們就來看看現行的規範如何吧~~

但完整的法條尚未明確定義 , 僅能針對現行研擬的方向做初步個歸納 ,
賦改會最新的研討會議 , 針對最這個問題依舊沒有完整的結論 ,
各方有各方期望的方向 :

財政部認為投資型保單不斷推出各式的投資商品 , 儼然已成為許多高所得者的投資工具 , 已偏離保險保障的本質 , 所以持投資帳戶採分離課稅之原則(現提出為10%上下).

金管會認定投資型保險的投資帳戶價值類似於年金保險的現金價值 , 所以基於其儲蓄的性質 , 應同樣列入免稅.

至於保險公會 , 自然站在免稅的一方 (最大的考量自然是在銷售的觀點)

---取材自 大紀元新聞2008/10/20

但基本上,將來規劃的方向財政部仍朝向分離課稅 , 按適格與不適格標準 , 即依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分別訂定175%到105%的適格比率 (另文), 做為保險金免徵遺產稅的依據 , 而投資利得則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規範之中 , 個人合併免稅與應稅所得逾600萬元以上者才需課稅。

且至條文明確定義前 , 簽訂的保險契約不列入將來課稅規範之中(也就是不溯及既往囉^ ^) , 但若有明顯規避稅負之行為者(如年老 , 重病再行投保高額保單者) , 金管會不反對國稅局進行追討等行為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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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整以上所列 , 假設各位保戶所簽訂的投資型保單契約早於民96年10月前 , 則您的保單的節稅功能相當完整 , 全數的保險金(壽險保險金 + 投資帳戶價值)皆屬於免稅部份 , 且中途如果更動契約內容 (如增加保額) , 也不受保單帳戶價值比率規範的限制唷!
感謝南山人壽客服中心(0800-020-060)釋疑 ^ ^

而若您的保險契約簽訂在民96年10月之後 , 則必須遵照保單帳戶價值比率規範 , 如此則受限於一定比例的帳戶價值~~~但節稅方面的功能依舊存在囉 ^ ^ (當然要趕在條文正式通過施行之前囉)

所以 , 假設各位對於節稅這部份有所考量 , Bill建議您可以與您的保險專員(業務員) , 仔細的討論研商 , 買張投資型保單以作為將來理財工具的一環囉^ ^


1 則留言:

Unknown 提到...

哈你消失一陣子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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